近日,赣州地区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寻乌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古庆北有期徒刑六年的判决。
1997年4月8日晚10时许,被告人古庆北在寻乌县城“不夜城”歌厅唱完歌结帐时,因少付1元钱与服务员凌某发生争执,古庆北遂打了凌某一巴掌,遭到凌某指责,被害人古某某得知凌某被打,打了古庆北一拳。被告人古庆北遂持刀将凌某、古某某及随后而来的彭某刺伤,造成凌某轻伤,古某某轻微伤,彭某重伤的严重后果。
寻乌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古庆北为1元钱,持刀将凌某等3人刺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古庆北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古庆北不服,向赣州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
仅仅因为一元钱,结果被判六年刑,这教训确实太深刻了!